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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6-30 01:06:30)
竊聽外遇並非無故 婦無罪
高市林姓婦人懷疑丈夫外遇,涉嫌在座車裝竊聽器,被高雄地院依妨害秘密罪,判處拘役50天,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,認為有正當理由,改判無罪確定。
 
檢方指出,99年4月間,林婦因懷疑前夫當時外遇,花25萬元請徵信社楊姓男子(通緝中)在她名下、其夫使用的轎車內,安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,並竊聽車內談話內容,涉嫌妨害秘密罪。
 
今年6月初,林女被高雄地院判處拘役50天,得易科罰金,但林女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。
 
合議庭法官指出,據林婦提出照片,其夫與楊姓女子外出聚餐、逛街,並有類似牽手等親密動作,因而找徵信社調查外遇證據,有其正當理由,與刑法規定「無故」妨害他人秘密罪構成要件不符,認定罪證不足。